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80號聲請人傑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99年度除字第6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北市私立新生幼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98年10月30日│13,135元│VN0000000│││園張黃新樓│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