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367號聲請人 廖文瑄
廖文瑜 廖怡婷 廖祥凱 前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廖志偉 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麗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廖永之 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輩)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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