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坤鈴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坤鈴出租位於新竹市○區○○○街○○巷○○弄○○號5樓(起訴書誤載為15樓)C室房屋予告訴人 邱政男 ,嗣雙方合意終止租約,並於民國101年6月3日晚上
8時30分許進行房屋點交,惟雙方因告訴人邱政男自費備份鑰匙之歸屬產生爭執,被告張坤鈴竟基於毀損他人文書之犯意,將告訴人邱政男所有之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撕毀,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邱政男,因認被告張坤鈴涉有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政男告訴被告張坤鈴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張坤鈴所涉毀損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邱政男撤回對被告張坤鈴之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