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