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玉鈴
代理人 周嘉鈴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34條第8款、第13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裁定是否應予免責,有附表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宇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0
說明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即112年9月11日)起迄今之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0
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老人年金或其他年金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0
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0
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0
說明聲請人清算程序中曾提出新臺幣160,592元之資金從何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