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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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雅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35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壹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雅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3月1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5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2年3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0.3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31公克)為第一、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許雅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9年9月11日晚間7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前為警臨檢查獲,並扣得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0.36公克)、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31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01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381公克),有該院99年10月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又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3月1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5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於102年3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扣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一、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外包裝袋,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同毒品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