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男40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民國94年2月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2月24日始行向本院提起上訴,於扣除在途期間後,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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