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入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七三號被告 施建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扣案之愷他命一包(淨重○‧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一包,經鑑定結果,係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淨重○‧一公克)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