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罪(附表編號1、編號2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431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6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與7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宗勳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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