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807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淨重),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9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被告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判決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且於97年11月10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另重覆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無必要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