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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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告 詹媁涵
詹智皓 共同法定代理人 章惠美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林偉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附民字第155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