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告 詹媁涵
詹智皓 共同法定代理人 章惠美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林偉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附民字第155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