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恩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恩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恩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七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4月27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5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年8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59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