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乃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乃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乃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63號判處有期徒刑
6年4月,並先後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389號、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928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
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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