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長祥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世超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7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及聯合報之全國版刊登半版如後附件所示之內容連續三日(字體大小為28號標楷體)。
二、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起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並請求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未具理由提起上訴,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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