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秀莊 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賴光億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新光人壽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並說明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二、收入數額:⒈說明聲請人自109年9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
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⒉說明聲請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
為何人?是否有收入來源未為陳報?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倘若聲請人現無工作,則每月之生活費用之來源為何?是否由他人提供資助?提供資助之人之姓名為何?提供資助之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提供資助之原因為何?每月提供資助之金額為何?
三、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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