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葉天榜 (即 鄭惠鳳 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年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鄭惠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查報被繼承人鄭惠鳳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未提出法院之繼承函文,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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