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09號原告 吳文財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3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原告起訴狀之聲明一為「原處分撤銷」,惟原告未提出訴請撤銷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故請原告提出本件欲訴請撤銷之原處分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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