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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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27號聲請人 江欣蓉 上列聲請人江欣蓉與相對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喻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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