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加
給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北簡字第17
01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姜悌文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計 3,420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