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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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住台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即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新臺
幣參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以收取陸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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