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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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乙○○
1樓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三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 朱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
年度北簡字第407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
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320元
合計 2,4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