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東得易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核屬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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