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183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發公示送達案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駁回,本院裁定如下:
一、補正對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地即台中縣○○鄉○○路五中巷22號住處催告債權讓與之送達文件及回執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