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AIKLAACHAKRIN(中文名阿查,泰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JAIKLAACHAKRIN(中文名阿查)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3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000年00月0日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3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299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皆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2只,其與所附著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晶體(含包裝袋1只)1包(驗餘淨重5.1911公克)鑑驗結果,皆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核交2447號卷第33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468號)2晶體(含包裝袋1只)1包(驗餘淨重0.283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