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38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宏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鐵城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05年度房稅執字第76615號行政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就被告宏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得分配之部分,即次序6至次序7之分配金額、次序9自87年7月27日至106年11月16日止之債權利息部分、次序11自90年12月28日至104年9月26日止之債權利息部分,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重新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更正後分配金額」欄所示。是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主張於變更系爭分配表後,其受分配金額合計增加新臺幣(下同)157萬6,698元,即如附表次序10之更正後分配金額欄所示,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7萬6,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廖春玉附表:(幣別:新臺幣)次序債權人姓名更正前分配金額更正後分配金額6國庫(扣繳抵押權人宏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費)2萬2,697元07宏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81萬4,622元08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9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10萬3,728元10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11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115萬7,343元12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157萬6,698元13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0014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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