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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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802號聲請人天翼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慧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傑顧問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吉順實業有限公司)、 張峯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二、提出天傑顧問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吉順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