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25號
原   告 公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軒豪
被   告  李啟緯 即豐渥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4日以
109年度雄補字第205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10年1月8日送達原告(見卷附之送
達證書)。原告至今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王芷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