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謝阿敏
謝阿貞
洪 謝阿雪
謝靜文
謝少絲
謝秀嫻
謝瑞成
謝麗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被 告 好朋友電腦彩券行即 黃湘噫
兼
訴訟代理人 黃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補正附件所示之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李佩穎
附件
原告謝瑞成於民國101年7月25日出境,迄今未有任何入境
紀錄,請補正其委任狀確經經本人所同意之證明(經認證之
委任狀或其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