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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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伍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