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消字第1號上訴人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意祥 送達代收人 王育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間因101年度重消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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