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91號原告 余惠英 被告 薛淑惠 訴訟代理人 薛正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清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91號原告 余惠英 被告 薛淑惠 訴訟代理人 薛正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