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7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長春美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眉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 律師本訴部分之訴訟代理人 黃士朋 被告即反訴原告曼尼視覺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敬宏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高涌誠 律師 林育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