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聲請人 杜燕珠 上聲請人杜燕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上票據號碼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載並不一致,請具狀釋明正確之票據號碼。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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