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16號原告 黃輝 要被告 黃江松
黄長盛 黃江勇 劉黃素招 黃素玉 黃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7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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