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17號原告 張力中 被告 李忠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裁納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警察機關,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足佐,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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