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馬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384元及其遲延利息;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因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本件則係於新法施行以後方始繫屬,故加計本件「視為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44,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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