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102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王冠宇 被告 謝東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9時38分,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