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44號
原 告 董振芳
被 告 黃錫佳
王木金
羅有 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王木金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0
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320元由被告王木金負擔,其餘訴訟費用新台幣
2,88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參與彰化縣立明倫國民中學
(簡稱明倫國中)制服公開招標,97年是原告得標,只有原
告可以賣,原告於98年8月4日將所有之明倫國中制服共32
箱(下稱系爭制服)由永康大誠運貨行以國內快遞方式、收
件人衣蝶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木金名義,寄送至被告王木金所
指定之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存放
,並經被告之員工 彭勻姿 收受,目的是成立寄賣之法律關係
之無名契約,由原告託衣蝶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王木金販售
系爭制服,被告王木金有在販售明倫國中的服裝,倘經出售
後以一定利潤之比例與被告拆帳,例如100元折價變60元,
原告與被告王木金沒有書面契約,沒有講好折價的成數。後
來隔一陣子原告問被告王木金系爭制服處理的情況如何,原
告於99年、100年有詢問被告王木金販賣系爭制服之情況,
一直到現在都沒有結算果衣蝶有限公司賣了多少系爭制服並
不清楚,因為沒辦法清點,以原告於97年跟明倫國中公開招
標的報價來計算,分別為男制服短袖上衣1件新台幣(下同
)135元、短褲1件135元、長衣1件180元、長褲1件190元、
女制服短袖上衣1件165元、短裙1件215元、長衣1件190元、
長褲1件170元,總計價值30萬元。嗣被告王木金稱被告3人
之前共同使用系爭倉庫,被告黃錫佳、 羅有信 以系爭倉庫之
租金問題將系爭倉庫換鎖,以致被告王木金沒辦法取貨來賣
,原告於調解之前有打電話給被告黃錫佳、羅有信, 麻煩渠
等把系爭制服返還給原告,被告黃錫佳、羅有信明知系爭制
服所有權仍屬原告所有,結果仍置之不理拒不返還系爭制服
,被告黃錫佳、羅有信說租金有問題,要跟被告王木金收取
每月租金2,000元,但系爭倉庫面積60幾坪共2層樓,系爭制
服共30幾袋的塑膠袋占的面積大約只有3坪,且是置放於樓
上一個角落,不應該收取那麼多的租金。原告認為被告3人
拆帳不清楚,使得原告所有系爭制服沒辦法提出來販賣,連
一毛錢都沒有拿到,直到現在明倫國中制服已經改款式,布
料也改了,制服如果拿出來也等於跟垃圾一樣沒辦法處理,
故縱然被告願意返還系爭制服,對原告已無價值,被告深知
此事仍拒絕返還系爭制服,造成原告損害不菲,則因被告之
過失造成原告損害,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
告係以受託人地位保管系爭制服,竟違反寄託物之注意義務
,因被告拒絕返還之行為,系爭制服已因改款而乏人問津,
原告受有無法販售之損害,被告自應就其不法侵害原告之權
利,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591條委任之法律
關係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
萬元及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黃錫佳部分:原告委託被告王木金賣的系爭制服還在被
告3人合租之系爭倉庫裡面,數量不詳,原告於98年8月4日
將系 爭明倫 國中制服寄至系爭倉庫給衣蝶有限公司王木金,
被告黃錫佳、羅有信在100年6月10日把系爭倉庫的鑰匙換掉
了,因為被告王木金積欠99年1整年的租金共24,000元,100
年5月31日有請被告王木金結清,被告王木金都不理,被告
王木金在100年6月15日之前都可以自由進出倉庫。放在系爭
倉庫裡面的服裝被告黃錫佳剛開始不知道是原告的,直到
100年7月2日去彰化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被告黃錫佳、羅
有信才知道系爭制服是原告的,被告黃錫佳知道後就寄彰化
光復路郵局第308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王木金來處理這個問
題,被告王木金都不來。被告王木金需將系爭倉庫租金結帳
清楚,東西才願意歸還被告王木金。系爭倉庫1、2樓並沒有
劃分個人可以使用的特定區域,共同承租人均可使用屋內任
何位置放置物品,但原則上每個人會各將自己的物品推放在
一起。原告寄的東西是寄給衣蝶有限公司王木金,被告黃錫
佳不知道。被告王木金積欠系爭倉庫的租金,多次要求被告
王木金來結算,到100年5月30日被告王木金都不來結算,原
告寄給被告王木金的貨是98年8月4日就寄放在系爭倉庫裡面
,被告王木金98年度的租金有付,99年的租金沒有付,中間
都沒有人要求要來取貨,直到101年7月2日原告申請調解要
被告黃錫佳返還貨物,但是被告黃錫佳不能直接給原告等語
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被告王木金部份:被告王木金是衣蝶有限公司負責人,原告
是委託被告王木金個人賣系爭制服,被告王木金有收到原告
所寄的32袋服裝,裡面有多少衣服沒有清點,被告王木金於
98年8月4日有跟告黃錫佳、羅有信報備這些貨品要寄來,也
有告訴被告黃錫佳、羅有信系爭制服是原告寄放的。因為98
年8月4日寄來系爭倉庫的時候已經過季了,沒辦法賣,99年
6月21日被告有拿一些系爭制服去學校販售,學生購買意願
不高,賣了很少,賣多少沒有清點,賣了50件,分別為制服
上衣50件、制服褲子20件、運動夾克10件,賣了29,500元,
其他都裝回箱子放在系爭倉庫,系爭倉庫是被告王木金跟三
美服裝行代表人即被告黃錫佳、新發財百貨行之被告羅有信
合租。被告王木金於100年6月10日要再拿服裝去賣時,被告
黃錫佳、羅有信把系爭倉庫鑰匙換掉,不讓被告王木金拿貨
,現在賣不出去了,因為服裝已經過時改款了,被告王木金
在100年6月15日之前,可以自由進出系爭倉庫,對於原告計
算的30萬元有意見,認為以當時如有賣出去的話,大概可以
賣8萬元,被告王木金不想賠償,要給被告王木金時間去向
被告黃錫佳、羅有信討回來。被告王木金賣的29,500元願意
付給原告,其他貨品也同意退給原告,沒有賣出去的貨物當
初原告與被告王木金約定有賣出去才結算,沒賣出去的部分
就還給原告,沒有約定賣出去的部分要給被告王木金多少利
潤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㈢被告羅有信部分:系爭倉庫是被告王木金在管理的,不知道
裡面擺的東西是誰的,直到100年7月2日彰化市調解委員會
調解時才知道系爭制服是原告的,原告的系爭制服是指名寄
給衣蝶公司收受,跟被告黃錫佳、羅有信沒關係,系爭倉庫
是各自管理,自己放置東西的地方由自己管理。被告羅有信
跟原告不認識,也沒有跟原告買賣,原告與被告王木金之間
的關係被告羅有信都不清楚,東西是寄給被告王木金,系爭
倉庫被告王木金使用的範圍是其自己在管理,個人租的部分
自人自己管理,被告羅有信不了解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
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因委託被告王木金販賣明倫國中學生服裝(制服及運動
服),於98年8月4日將所有之明倫國中服裝共32箱,以國內
快遞方式寄送至被告王木金所指定之彰化縣彰化市○○路○○
號倉庫存放,收件人為衣蝶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木金,被告王
木金已販售出部分服裝,所餘服裝之內容及件數即如附表所
示。
㈡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倉庫由被告3人合租,被告黃錫佳
、羅有信以被告王木金積欠99年度1年之租金為由,在100年
6月10日將系爭倉庫鑰匙換鎖,被告王木金於100年6月15日
後無法再自由進出系爭倉庫,被告黃錫佳、羅有信拒絕將如
附表所示之明倫國中服裝交付原告或被告王木金。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彰化縣立明倫國民中學之男女生制服長短袖上衣,於99年
9月1日校內會議決議修改為:「制服改不用紮有腰身下襬加
扣子,徽章改新徽章,由總務處提供新徽章」;新式制服自
100年8月22日返校日開始實施,一、二年級所買制服為新式
制服,不用修改,若為舊式制服要修改,二、三年級舊式制
服修改原則:男、女生衣服下襬加縫一顆鈕釦;該校運動服
在98年至101年間,未曾改款等情,此有明倫國中102年2月7
日彰明學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製服改款前後服裝之圖式附
卷可稽。又原告於98年8月4日寄送予被告王木金之男、女生
制服長短袖上衣為明倫國中改款前之舊式制服,件數即如附
表所示,其餘運動服、外套、制服長褲、短褲等均為未改款
之服裝等情,業經本院於102年2月21日會同兩造至彰化縣彰
化市○○路○○號倉庫二樓前側,被告王木金所堆放之系爭32
箱明倫國中服裝如附表所示內容及件數,並製有勘驗筆錄在
卷可按,因此原告委託被告王木金販售之系爭明倫國中服裝
僅男、女生制服長短袖上衣,有因學校改款而發生販售困難
之問題,其餘則無,應堪認定。
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
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責任;另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
受有報酬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民法第535條但
書、第54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王木金於明倫國民
中學之男女生制服長短袖上衣改款前,即受原告之委任並交
付明倫國中服裝予以販售,並在100年6月15日之前均得任意
自該倉庫提出此批32箱貨物,雖學校將制服改款非被告王木
金可控制,但其既受託販賣制服,必定知悉學校將改款之事
宜,則其在改款之前即應盡快販售或將貨物交還原告以免改
款後有難以販售之虞,然被告王木金在100年6月15日前均未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將貨物提出,以致因其與被告黃
錫佳、羅有信間關於倉庫租金之糾紛,使原告無法在制服改
款前處理該服裝而受有損害,依上開規定被告王木金自應對
原告負賠償責任。
㈢又經本院102年2月21日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被告王木金受
原告委託未出售之制服(不含故障品),女生制服短袖上衣
共126件,每件165元,價格合計20,790元,男生制服短袖上
衣共234件,每件135元,價格合計31,590元,男生制服長袖
上衣232件,每件180元,價格合計41,760元,故男女制服短
袖長袖上衣總計價格為94,140元,被告王木金就此部分應賠
償原告94,140元;至於其餘未改款之女生制服短裙、男生制
服短褲、男女運動長短上衣、短褲、外套、夾克等等,因未
改款均仍可持以販售,原告與被告王木金並未約定委任期限
,在渠二人委任關係尚未經終止以前,被告王木金仍可販售
未改款之服裝,嗣後渠等之委任關係如經終止,則依約定被
告王木金僅需就已出售之部分服裝與原告會算,其餘未售出
之部分未改款服裝原告仍得請求被告王木金交還,原告再自
行販售,自無任何損失可言,因此被告王木金就此部分毋庸
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亦堪認定。
㈣再原告雖因被告黃錫佳、羅有信拒絕讓被告王木金提領系爭
倉庫內之明倫國中服裝,而無法取得服裝,惟原告因委任關
係將系爭服裝交付被告王木金管領,此委任契約之關係僅存
在於原告與被告王木金之間,原告於委任關係終止後僅得向
被告王木金請求返還受託之物品及損害賠償,均與被告黃錫
佳、羅有信無涉;況,在被告黃錫佳、羅有信於100年6月15
日拒絕被告王木金進入租賃倉庫以前,被告王木金受原告委
託販賣之明倫國中制服上衣即已改款,且新制服將於100年8
月22日開始實施,縱被告黃錫佳、羅有信100年6月15日以後
未阻礙被告王木金領取系爭未改款制服,被告王木金至100
年8月22日以前亦無可能販售出明倫國中舊款制服上衣,是
原告就關於舊制服上衣之損失,自與被告黃錫佳、羅有信拒
絕被告王木金或原告領取放置於系爭倉庫內服裝之行為,無
因果關係存在,其餘未改款之女生制服短裙、男生制服短褲
、男女運動長短上衣、短褲、外套、夾克等等,均仍可販售
,原告尚無損失可言,已如前述,故被告黃錫佳、羅有信於
知悉系爭明倫國中服裝為原告所有後,無論原告是否得依其
他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錫佳、羅有信返還服裝,原告請求其
二人賠償其損害仍於法無據,因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
求被告黃錫佳、羅有信負損害賠償責任,自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委任關係得請求被告王木金賠償之損害為
男女短袖、長袖制服上衣部分之金額94,140元,另依侵權行
為請求被告黃錫佳、羅有信負賠償責任則屬無據。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王木金給付94,1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吳政峯
附表:
┌──┬─────────┬───────────┐
│箱數│名稱│內容│
├──┼─────────┼───────────┤
│1│99年明倫新丰成│女白短(尺寸L-3L)(制│
│││服短衣)50件│
├──┼─────────┼───────────┤
│2│99年明倫新丰成│女裙(尺寸24-36)(女│
│││生制服短裙)4件、男短│
│││褲(尺寸34-40)(男生│
│││制服短褲)8件│
├──┼─────────┼───────────┤
│3│99年明倫新丰成│短運褲(特多棉)(尺寸│
│││L)(不分男女)80件│
├──┼─────────┼───────────┤
│4│明倫新丰成故障品│運動服外套4件、男生制│
│││服短衣1件、女生長運動│
│││衣2件、男制服長袖6件、│
│││女制服長袖4件│
├──┼─────────┼───────────┤
│5│99年明倫新丰成│短運褲(特多棉)(尺│
│││寸S-L)(男女通用)36│
│││件│
├──┼─────────┼───────────┤
│6│99年明倫新丰成│男長運衣(尺寸L-XL)68│
│││件│
├──┼─────────┼───────────┤
│7│99年明倫新丰成│女白短(尺寸S-L)(女│
│││生制服短袖)76件│
├──┼─────────┼───────────┤
│8│99年明倫新丰成│男長衣(尺寸M-XL)(男│
│││生制服長衣)60件│
├──┼─────────┼───────────┤
│9│99年明倫新丰成│女長運衣(尺寸S-L)(│
│││快排L-2L)100件、男長│
│││運衣(尺寸XL-3L)53件│
├──┼─────────┼───────────┤
│10│99年明倫新丰成│男長運衣(尺寸S-L)(│
│││細絨)24件、(尺寸S-6L│
│││)(快排)53件│
├──┼─────────┼───────────┤
│11│99年明倫新丰成│男白短(尺寸XL-3XL)(│
│││男制短衣)92件│
├──┼─────────┼───────────┤
│12│99年明倫新丰成│女短運衣(尺寸XL-2L)│
│││126件│
├──┼─────────┼───────────┤
│13│99年明倫新丰成│女短運衣(尺寸L)81件│
├──┼─────────┼───────────┤
│14│99年明倫新丰成│男短運衣(尺寸L-4L)│
│││164件│
├──┼─────────┼───────────┤
│15│99年明倫新丰成│短運褲(美津龍)(尺│
│││寸M-XL)27件│
├──┼─────────┼───────────┤
│16│99年明倫新丰成│短運褲(美津龍)(尺│
│││寸XL-3L)89件│
├──┼─────────┼───────────┤
│17│99年明倫新丰成│男白短(制服上衣短袖)│
│││(尺寸S-L)142件│
├──┼─────────┼───────────┤
│18│99年明倫新丰成│男短運衣(尺寸S-L)87│
│││件│
├──┼─────────┼───────────┤
│19│99年明倫新丰成│單運夾克(尺寸M-2L)55│
│││件│
├──┼─────────┼───────────┤
│20│99年明倫新丰成│短運褲(特多棉)(尺寸│
│││L)66件│
├──┼─────────┼───────────┤
│21│99年明倫新丰成│短運褲(美津龍)(尺寸│
│││XL)70件│
├──┼─────────┼───────────┤
│22│99年明倫新丰成│女短運衣(尺寸S-L)44│
│││件│
├──┼─────────┼───────────┤
│23│99年明倫新丰成│女長運衣(尺寸L-2L)(│
│││細絨)89件│
├──┼─────────┼───────────┤
│24│99年明倫新丰成│男長衣(尺寸L-3L)(男│
│││制服上衣長袖)140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