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郭又菘
被 告 朱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