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諾貝爾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