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聲請人 吳婉瑄
吳勇達 相對人 吳清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住所地為嘉義縣○○市○○里○○○○00號,此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即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