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辦
理借款動用額度,最高動用額度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整,並簽訂財吉寶現金卡契約書為憑,約定借款期限自92年10月31日起至93年10月31日止,期滿後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利息按年利率17.99%固定計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另約定每月21日繳款,並以動支借款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詎債務人自94年1月21日起未依約定繳付本息,計欠聲
請人本金肆萬元整,及利息、違約金,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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