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堃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