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寶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391),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寶慧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防制」應
更正為「防治」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