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 邵義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豐祈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具狀陳報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之編號1、2土地之約略面積,以便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按期陳報,即以全部土地核定。
三、陳報被告宋豐祈之戶籍是否設在彰化縣○○鎮○○路○段○○○號。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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