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394,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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