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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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2,1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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