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321,850元【計算式:(高雄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70
0元/㎡×881㎡×1/2)+(同段9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000元/㎡×1,484㎡×1/2)+(同段94之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
000元/㎡×1,152㎡×1/2)+(同段94之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000元/㎡×20㎡×1/2)+(同段94之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000元/㎡×402㎡×1/2)+(同段94之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000元/㎡×303㎡×1/2)+(同段94之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00元/㎡×740㎡×1/2)+(同段94之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000元/㎡×2㎡×1/2)=17,321,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