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傅雪蘭
訴訟代理人  李昭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昌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86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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