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76號原告 陳巧蓉 被告 吳沛玹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